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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大石油公司如何逆市求进

来源 欢欣鼓舞网
2025-04-05 09:28:54

(一)诉权与审判权关系的科学重构 当事人监督的顺利落实,首先有赖于诉权与审判权之间关系的科学配置。

这两个要素分别通过"人权"和"物权"而得到保障。今天,这一概念早已超出了库恩赋予给范式的原义,被广泛地用地表征或描述一种理论模型、一种框架、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理解现实的体系、科学共同体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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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规则模式论既忽视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和应当是法的目的这一法的价值因素,也忽视了法的运行依赖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法人和公民等法律主体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实践这一法的主体因素,因而是对法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颠倒。在这个空间内,主体可以尽其所能地行使自己的意志自由,充分地享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创造性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潜力。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政治与经济趋向合理分离,民事和商事立法日渐增多,使得法学家们不得不从权利本位的视角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社会和公民之间纵向关系以及政治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各种关系,而私法调整的是私人、民间的横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前苏联的和我国的法学家把公法、私法的划分看作是资产阶级法学方法和法律观点。从历时视角,我们还清楚看到,法律文化沿着义务本位模式向权利本位模式变迁。

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特别是当我们把权利与自己挂钩时,即可体验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以及主体的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就会把法的价值目标认同为自己的价值选择,并通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实现法的价值。再次,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对法官的实践推理活动也起着调节作用。

目前已有的对实践推理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于逻辑三段论的批判,所以它们更多地是强调直觉预感,非硬性的偏爱等因素,而对称为逻辑的东西表示怀疑。法官一旦宣誓诚信地履行职务,他便有维护法治的义务,这要求他的行纬直匾嵉男惖骱鸵恢隆7妒皆谕评碇械淖饔檬前逊?删愌楹头?赡康恼柡衔嵰桓龊托秤行У恼柼濉。概念5侧重于说明实践推理是证明结论有效或无效的过程。概念2.实践推理是指从对一个实践推论的前提的信任到对其一般公认的结论的接受的一个过程(transition)。

概念4侧重于强调选择达到目的或形成令人信服的结论的方法。当然,价值行为规范与科学范式有一些不同,科学范式主要是考察世界的方式,它的功能是理解和认识,而价值行为规范既是一种认识上的规范——用理性框架来整理经验,又是一种行为上的规范——任何一套行为规范最终都要落实到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上,但这只能说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行为规范对法律职业者有更强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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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再次,实践性还表现在实践推理的结论是决定做什么的判断或具体的行动。……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以及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技术)建立在这样一种观念之上,即存在一种能够在具体案件中用以导向或确定正确的法规、事实和结果的独特的法律推论和分析方法。

但是,如果因此便以为逻辑演绎和任意判决二分式描述已经详尽无遗地说明了司法过程,那么显然是自欺欺人的。另一方面,由于思维的逻辑性反映的是客观实践的规律性,而对实践推理逻辑性的强调也就在于人的认识对于预见性和确定性的要求,因而它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稳定性的心理需要,增强人们对推理结论的确信。作为论证说理过程的实践推理不仅有助于选择最佳答案,而且有助于推理过程的公开性、合理性,其结论易于被人接受。形式逻辑包括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辩证逻辑则从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上,联系表现于思维形式之中的认识内容,并结合人类认识过程来考察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运动和发展的规律性,借以得出指导实践活动的判断或结论。

这一方面表现在实践推理在适用对象上包括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生产、生活等各个社会生活领域。即使对这个过程进行粗浅的分析,也将涉及实践推理的适用对象,所要运用的要素及过程的构成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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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随着当代司法实践的深入而引发在法律推理问题上的传统法律推理论(形式法律推理)和现代的法律推理论(经验〈实践〉法律推理)的分野与论争,并最终导致人们对实践推理的诉求。当人们在头脑中进行着观念化的改造世界的活动时,人们要运用概念、命题和推理等逻辑手段。

这一理论动向在我们当前正日渐展开的对法律推理的研究中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本文将尝试着对实践推理进行分析。实践推理作为一个动态的系统或过程是如何得以实现的呢? 第一,主体法律需要的对象化、现实化:实践推理的动力机制。二、实践推理的运行分析 实践推理的技术性运用过程,实质上是在逻辑推理和经验的基础上的理性选择的过程。其实,实践推理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观念的形式进行的,二是以外化活动的形式进行的,这是两个阶段,也是其特殊性所在。在这里,我们可以借用科学哲学家库恩在研究科学发展问题上提出的一个概念——范式。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实践推理是一种具有内在逻辑的推导过程。

魏因贝格尔甚至断言:在规范逻辑领域和在现代形式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领域中的进展,也许将是决定法律理论的未来步骤及其全面性质的先兆。知识是人的认识和经验的集合。

在这个领域里运用的知识的来源既包括法官多年专业训练获得的知识,也包括法官从社会生活实践中所汲取的经验知识。一方面,逻辑的形式、规律、规则都是客观事物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映,是通过千百万次实践的重复而在人的意识中固定下来的思维规律和结构。

当人产生某种需要,并被意识到而形成一定的意向和愿望,并指向具体的对象,这就形成了人的现实活动的动机。从逻辑上讲,作为法律推理的上位概念,实践推理比法律推理具有更为深厚的内涵和广阔的外延。

有时,法官对工作的积极、热情将大大促进公正裁决的进程,反之,则抑制。更何况一些复杂的问题案件,也称疑难案件就决非仅诉诸于形式推理所能解决的。其结论在于对命题真假的判定,而实践推理则在既定的主客体关系之间,探求指导行为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因此,它必然受目的律支配,为实践理性所制约。(2)是解释问题,即在法律用语含糊不明,法院必须在两种不同解释中作出选择。

观念化的实践是离不开逻辑的,而现实化、外化的实践则应看成是逻辑的对象化和生活化,现实化的实践使逻辑的东西变成了现实的东西。(3)尽管存在着可以调整所受理的案件的规则或先例,但是法院在行使其所被授予的权力时考虑到该规则或先例在此争议事实背景下尚缺乏充分根据而拒绝适用它的情形。

一套价值行为规范也类似于一个科学的范式。三是习惯、政策、道德信念、经济、宗教、哲学、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知识。

实践推理是一种可称之为手段——目的理性,行动在这种条件下是那些以特定的目标体系和行动者的相对评价为基础的决定和选择的产物。有的是有关法律规定的疑难,如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定本身模糊不明或相互矛盾等。

换一个角度看,实践推理的结论经过反复重复,即经过时间标准的检验,也将成为今后类似行为的指引和理由。但是,由于研究者的侧重点或切入点不同,使得概念的表述呈现不尽相同的态势。本世纪的早期和中期,在司法实践、社会学等相关学科中涌现出诸如霍姆斯、卡多佐、庞德等一大批以经验研究著称的法学家,他们在法律的推理、法律程序,以及法律职业、法律教育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前人所无法企及的成就。所以,以疑难案件为典型最能说明法律推理的实践性或实践推理。

这些疑难案件的共同特征在于没有一件是或能够是不经过最终的价值判断或政治性选择而被判定的。概念6.此概念是就法律领域而言的,认为,实践推理是以合法的理由为前提,运用逻辑和价值选择的方法,结合实践经验发现实在法规范的过程。

(二)实践推理的本质特征 从上述对概念1、2、3、4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将实践推理的本质特征列为以下三个方面,当然根本则在于实践本身所具有的思维与行为相统一的辩证特点。因而法官的判决应与对法治及这一理想所要求的一切的深层认同协调一致。

然而,在不同的案件上人们对适用法律的推理方法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所运用和说明的推理方法是不同的。概而言之,从逻辑上讲,概念1和概念2的属概念是实践活动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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